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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芝源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中才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C90QUT6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科创路1-1号17楼1702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3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在抖音商城“桂芝源企业店”店铺销售“灵芝孢子粉”,销售价格为99元/瓶。在“灵芝孢子粉”销售网页发布有:“产品名称:寿菌园破壁灵芝孢子粉;现代服用方法:破壁灵芝孢子粉”等信息。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销售的涉事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并非举报人所提到的是破壁灵芝孢子粉,也没有宣传其他保健功能,至于顾客提到的口服或者开水冲服,并不是只针对保健食品的食用方法。”和涉案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包含:“上述包装标称产品类型为‘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为‘灵芝孢子粉’,产品为广西寿菌园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进行破壁处理,该产品的生产流程为:进行灵芝孢子粉套袋采收-晾干水分-存放冷藏备用。企业生产销售这款产品没有进行破壁。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宣传其保健功能。”等内容,并提供“灵芝孢子粉”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符合GH/T1335-2021《灵芝孢子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初级农产品表述:“初级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用农产品表述:“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即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综上可见,涉案产品“灵芝孢子粉”外包装只标示有“灵芝孢子粉”产品品名,未标示有“破壁”、“未见宣传治疗功效、适应症”等内容,我局认为涉案产品“灵芝孢子粉”应当作为初级农产品进行管理。涉案产品与举报人主张“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所以其产品存在以非食品原料冒充普通食品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情况不符。 当事人在其抖音商城“桂芝源企业店”“灵芝孢子粉”销售网页发布有:“产品名称:寿菌园破壁灵芝孢子粉,现代服用方法:破壁灵芝孢子粉”等信息,该“灵芝孢子粉”广告为当事人委托广西通力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录入发布,广告制作费用为200元。 当事人销售的“灵芝孢子粉”未进行“破壁”处理,为普通初级农产品,对外宣传“产品名称:寿菌园破壁灵芝孢子粉,现代服用方法:破壁灵芝孢子粉”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罚款陆佰元整(¥600.00)。
6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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