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尚拓之风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1MA6XUHPW9Q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育才东路新菜市场临街商铺B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4﹞第32号
2024年5月21日09时5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育才东路新菜市场临街商铺B07号武功县尚拓之风专卖店,向当事人刘丹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商店柜台旁边装于酒箱及塑料袋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长乐)19条、好猫(吉祥)10条、延安(软)5条、好猫(金猴王)2条、利群(新版)3条、天子(金)1条、利群(楼外楼)1条、云烟(紫)1条、玉溪(软)3条、好猫(招财猫1600)1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南京(雨花石)1条、延安(中支红韵)1条、苏烟(多彩中支)1条、天子(中支)1条、好猫(长乐九美)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延安(细支)3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3条、兰州(黑中支)1条,共计20个品种60条卷烟。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上述卷烟符合真品卷烟特性。当事人刘丹在现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上述卷烟品种、数量、32位喷码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刘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刘丹(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4]第067、068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咸阳市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县城沿河路周边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刘丹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涉案卷烟的购进价格,根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20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刘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刘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刘丹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206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2060元10%的罚款,计1206.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0个品种60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刘丹。
1206.0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30
2
武烟处﹝2023﹞第6104310202310038号
2023年4月28日14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育才东路新菜市场临街商铺B07号武功县尚拓之风专卖店,发现当事人刘丹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店经营场所卷烟柜台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猴王磨砂)5条、兰州(硬如意)1条,共计2个品种合计6条。当事人刘丹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刘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烟存通字[2023]第057号),并告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七日内到武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朋友拿来的,当事人准备在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6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刘丹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60元7%的罚款计46.20元的行政处罚。
46.20元
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