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自发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知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6P7FRCX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那力村国道(323)线北边1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市监处罚〔2023〕108号
现查明:一是当事人于2019年12月02日经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那力村国道(323)线北边1米处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销售经营活动至今;二是当事人以15.00元/支的价格购进标称为“云南白药”的牙膏(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100克/支,生产批号:F13 20250809A),共购进12支,支付货款180.00元,摆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销售价格均为18.00元/支,本局检查时已销售1支,剩余11支被本局于检查当日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营额合计216.00元人民币;三是2023年6月15日,经持有“云南白药”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经我公司总部授权的维权专员现场鉴定,以上产品为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其冒用我公司厂名、厂址及“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公司亦未授权非我公司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云南白药”注册商标。因此,该产品侵犯我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综合投诉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及实物,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冒伪劣产品认定书》,认定上述称为“云南白药”的牙膏属于侵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四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或者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材料。
1.没收扣押在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云南白药牙膏)共计11支;
2.处以罚款贰仟元人民币(¥:2000.00)。
2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