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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31799883413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1
(2025)云0403民初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
玉溪市江川区宏宇包装有限公司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6
(2024)云2302民初2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
潘**
禄丰市人民法院
3
2023-11-30
(2023)云2302民初2201号
运输合同纠纷
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
潘**,杨**
禄丰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2
2023-12-13
(2023)云2302民初2201号
运输合同纠纷
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与杨**、潘**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楚环禄罚﹝2025﹞10号
通过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元整(¥251,000.00),其中,对以渗坑和开挖沟渠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壹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00),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万捌仟元整(¥108,000.00)。
502000.00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10-31
2
禄综执﹝二﹞罚﹝2025﹞T23号
非法占用土地
1.责令15日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5786.06平方米给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河口村小组(详见面积量算图)。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86.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详见面积量算图)。 3.对非法占用的38.7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38.76×15=581.40(元);对非法占用的5747.30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5747.30×5=28736.50(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29317.90元(大写:贰万玖仟叁佰壹拾柒元玖角)。
29317.90元
禄丰市自然资源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