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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吴兴兴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旭强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2D1DT91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3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8
(2025)浙0502民初9977号
追偿权纠纷
湖州吴兴兴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悦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台州东鹏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5
(2025)浙0502民初9977号
追偿权纠纷
湖州吴兴兴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东鹏建设有限公司,湖州悦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1
(2025)浙0502民初9977号
追偿权纠纷
湖州吴兴兴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悦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台州东鹏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自然资规(吴)罚决字﹝2024﹞第000009号
当事人湖州吴兴兴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幻溇村、东桥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农村发展配套设施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把非法占用的372平方米东桥村土地退还给东桥村村民委员会,17平方米河流水面退还给高新区管委会,260平方米幻溇村土地退还给幻溇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94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处每平方米3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84140.00元);对非法占用的5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整(¥6050.00元);总计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零壹佰玖拾元整(¥190190.00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把非法占用的372平方米东桥村土地退还给东桥村村民委员会,17平方米河流水面退还给高新区管委会,260平方米幻溇村土地退还给幻溇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94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处每平方米3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84140.00元);对非法占用的5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整(¥6050.00元);总计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零壹佰玖拾元整(¥190190.00元)。
190190.00元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9-27
2
湖吴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11号
当事人湖州吴兴兴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大娄村、东桥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1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伍拾伍元整(¥20,555.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723平方米,约合2.58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1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伍拾伍元整(¥20555.00)
20555.00元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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