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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吉盛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威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14UD335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东至铁西街、南至西安大路、西至春明街华方·崇明阁A地块第A4【幢】1【单元】10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3〕160号
经查,长春市吉盛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4UD335B,法定代表人:金威臣,股东分别为李龙和金威臣,各占股50%,注册资本100 万元。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0192刑初180号》认定:杨凯鑫、金威臣获悉从事民间高利放贷可获取高额利润,二人遂共同出资,于2017年10月,在长春市绿园区华方崇明阁A4幢1单元102号注册成立长春市吉盛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威臣任法定代表人,杨凯鑫以警察身份、主要投资人作为幕后指挥者,金威臣负责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二人以经营民间借贷为名非法高利贷攫取财富。期间杨凯鑫、金威臣先后网罗、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杨凯鑫、金威臣为组织领导者,白洪涛、单宝峰、任超、李亚军、王长生为积极参加者,尹斌、张凯、姚迪、李龙、张震为其他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牟取暴利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该组织成员在杨凯鑫、金威臣的组织领导下,利用杨凯鑫人民警察的工作便利,通过公安机关的数据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准备警服、手铐、电棍、棒球棒、弹弓等工具,杨凯鑫还将警官证留给金威臣供其实施犯罪时使用,对借款的被害人实施了损毁财物、诋毁名誉、拍摄裸照和视频、随意殴打等暴力讨债行为,还实施了强迫卖淫、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长春市辖区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在此案侦破审判期问,仍有涉案群众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后不敢举报控告,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还有的人为自身安全移居别处,给一部分群众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威慑。以杨凯鑫、金威臣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01刑终145号》认为:杨凯鑫、金威臣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0192刑初180号》认定:杨凯鑫、金威臣获悉从事民间高利放贷可获取高额利润,二人遂共同出资,于2017年10月,在长春市绿园区华方崇明阁A4幢1单元102号注册成立长春市吉盛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威臣任法定代表人,杨凯鑫以警察身份、主要投资人作为幕后指挥者,金威臣负责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以杨凯鑫、金威臣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01刑终145号》认为:杨凯鑫、金威臣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提出的"打财断血"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吊销长春市吉盛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02.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4-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
2022-07-06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