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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正源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旭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MA170JL51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长通路以东、空地以南、国有存量土地以北、以西)通达石油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5〕188号
经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以及当事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已查明案件事实,吉林正源能源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8日共计对12辆车(视为12只/次)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该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七节序号16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裁量标准规定“法律依据: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气瓶100支(次)以下;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所充装的气瓶数量较少且在使用过程中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作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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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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