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连永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连永 | 注册资本:0.0006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0MA05TRC93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道福山里8号楼平房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丽张罚〔2024〕8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
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
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
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做出行政处罚
如下:1:没收“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 10 根;2:罚款 2000 元。
当事人购进“双汇润口香甜王”香肠未留存进货票据及供
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
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
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
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
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
定,责令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建议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双汇润口香甜王”
香肠 10 根;2:罚款 2000 元;3:警告。
2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