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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七城全家福四川火锅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心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CU064T5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双河镇育红小区一号楼第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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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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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4]163号
2024年06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勃利县七城全家福四川火锅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区域销售的“475mL汾酒”(清香型白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经询问和查取进货票据“475mL汾酒 ”(清香型白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2024年06月02日进的货,共计进货一件,一件六瓶,一瓶摆在柜台上,其余五瓶在箱里。进货价是293元,平均每瓶49元,售价59元一瓶。勃利县七城全家福四川火锅店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06月0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区域销售的“475mL汾酒”(清香型白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2024年06月06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6、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区域销售的“475mL汾酒”(清香型白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8、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销售区域销售的“475mL汾酒”(清香型白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索要进货票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6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字〔2024〕1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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