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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春来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683119341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州市瓯海郭溪曹埭村双丰北路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4﹞18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曹埭村双丰北路20号的温州市曹康大药房(普通合伙)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进门左侧的货架上发现过期的三瓶山楂,一瓶玫瑰花,一瓶陈皮。店内部分处方药销售无处方依据。<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和<spanclass="cbz">《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span>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spanclass="cbz">《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span>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11000元;2、没收过期山楂三瓶,陈皮一瓶,玫瑰花一瓶。<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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