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密市伊州区钧瓷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金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944MN9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西河区天山东路36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5〕90号
(1)当事人待售的9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与随车合格证上标注的整车质量不符,且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中规定的整车质量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1.3“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的强制性规定要求。 (2)涉案的9辆电动自行车中,型号为:TDT28Z的2辆某某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中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强制性规定。 (3)涉案的9辆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均未安装脚踏,与合格证上车辆图片不符,且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的强制性规定要求。 (4)涉案的9辆电动自行车中:产品型号为:TDR110Z(车名为MT)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5辆,进价为:1900元/辆,售价为:3199元/辆;产品型号为:TDT28Z(车名为MMT)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进价为:1800元/辆,售价为:2899元/辆;产品型号为:TDR138Z(车名为NST)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进价为:2100元/辆,售价为:3599元/辆,上述购进的3种型号的某某牌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 (5)本案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8991元,因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2.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辆电动自行车;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的罚款,即:四万九千二百八十四元七角(49284.7元)的罚款。
49284.7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哈市市监处罚〔2023〕51号
2023年3月21日,本局在对哈密市伊州区钧瓷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其中有3辆“**”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接口类型为铅酸电池接口,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CC证书”)中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符。上述3辆电动车具体产品信息分别为: 1.产品型号:TDT5120Z;整车编码:037222264324037;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52306;生产企业名称:天津**机电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型号:BM4824KH。 2.产品型号:TDT5400Z;整车编码:037222368212234;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510187;生产企业名称:天津**机电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型号:DZ48N-24ES。 3.产品型号:TDT5400Z;整车编码:037222368213843;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510187;生产企业名称:天津**机电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锂电; 蓄电池型号:DZ48N-24ES。 现场检查发现,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装配铅酸电池时电池仓、电源接口与铅酸电池适配;装配锂电池时需要另外进行接线转接。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无购进、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电池接口等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并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留证。 2023年4月6日,为进一步查证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CCC证书的真实性、一致性和有效性,本局向颁发CCC证书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协助调查函》。 2023年4月10日,对哈密市伊州区钧瓷电动车行经营者邢金阁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未按照“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明的蓄电池类型整车销售的事实,及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购进、销售价格和数量。 2023年4月20日,本局收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关键元器件型号、生产企业信息进行了确认,并明确答复“电动自行车产品中锂离子电池改为铅酸蓄电池属于与获证CCC认证不一致的情况。装配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和装配铅酸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划分为同一单元,应重新认证”。 经查,哈密市伊州区钧瓷电动车行待售的上述3辆“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恢复与产品合格证中相符的电池装配后方可销售,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三千)元。
3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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