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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荣武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23698583227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攸县上云桥镇七里坪社区106国道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8
(2023)湘0223民初313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尹**
罗**,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攸县人民法院
2
2020-04-27
(2020)湘0223民初708号
公司解散纠纷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攸县中燃致宏能源有限公司
攸县人民法院
3
2019-02-26
(2018)湘0223民初13790号
物权保护纠纷
胡**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攸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26
劳务合同纠纷
罗**
裁判文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31
(2023)湘0223民初313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罗**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攸县人民法院
3
2023-12-21
(2023)湘0223民初313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罗**
裁判文书
攸县人民法院
4
2023-07-30
(2023)湘0223民初313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攸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9
2020-07-27
(2020)湘02民终982号
公司解散纠纷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攸县中燃致宏能源有限公司、湖南致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06
2020-04-27
(2020)湘0223民初708号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攸县中燃致宏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04
2019-04-01
(2018)湘0223民初13790号
物权保护纠纷
胡**与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216.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22
2019-08-23
(2019)湘02民终166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胡**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1-05
2018-07-09
(2018)湘0223民初698号
劳动争议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1737.9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0-16
2017-10-31
(2017)湘0223执6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8-21
2017-03-15
(2016)湘0223民初3965号
物权保护纠纷
詹**与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1-05
2017-06-12
(2016)湘0223执10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0-25
2017-06-23
(2017)湘02民终864号
物权保护纠纷
詹**与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3-16
2017-03-16
(2017)湘0223民初308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攸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991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攸市监处罚〔2024〕513号
经查:公园悦府小区开发商株洲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有居民燃气设施入户合同,将攸县公园悦府小区燃气设施入户项目(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委托给当事人组织建设,合同规定当事人收取城乡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2150元每户,其中包括安装IC卡燃气表的费用。 当事人在自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攸县各新建小区(主要为公园悦府小区)向城区居民收取更换CPU卡物联网燃气表费用(900元/块)并安装规格为G2.5的CPU卡物联网燃气表,每户均开具有收据。 经当事人系统统计,自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共收取更换CPU卡物联网燃气表费用(G2.5)项目1366户,涉及费用1229400元。后续经当事人逐一核对发现其中有25户实际购买的G1.6物联网表。因其最开始购买G2.5的表,后续又更换为G1.6的表,而系统中没有更改导致统计错误。故当事人实际收取更换CPU卡物联网燃气表费用(G2.5)项目1341户,涉及费用1206900元。攸发改价〔2021〕38号《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维修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攸发改价〔2023〕18号《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延伸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中均规定用户自愿更换CPU卡物联网燃气表收费标准为365元/块。当事人向1341户城区居民多收取用户自愿更换CPU卡物联网燃气表费用(535元/块),合计717435元。 经公园悦府小区业主反映,当事人存在涉嫌强制收取保险费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之规定,将该线索移送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攸县监管支局。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攸市监责退〔2025〕2-10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多付的价款730810元(后续经核实为717435元)退还给业主。当事人通过拨打业主电话与之进行沟通,业主到当事人营业厅在记录表上签字,当事人以充燃气费至业主账户的形式清退价款。直至2025年5月16日为止,当事人应退还业主1341户,每户应退还535元,总计应退还价款717435元。实际退款签字业主236户,实际退款业主1341户,实际退还价款717435元,所有业主多付价款全部退还到位。 另查明,因当事人不按政府定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非居民用气费的违法行为,我局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以及2021年9月3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的0.75倍罚款,即人民币538076元,上缴国库。
538076.00元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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