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优树瑜伽会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彧 | 注册资本:2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2MA36NEBB1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宜春市万载县县城百合水景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38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6 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万载县优树瑜伽会馆前台柜台文件夹里留存了《优树瑜伽极速躺瘦协议》、《会员协议》、《优树瑜伽会员协议》三份制式协议。上述协议部分条款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情形,遂建议立案核查。
2026年7月8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调取相关材料、固定书证,全程程序合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调查工作已全部完成。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及核查认定情况如下:
一、《优树瑜伽极速躺瘦协议》违法条款及违规认定
(一)涉案违法条款内容
“一、甲方承诺在本馆减肥瘦身,健康、有效,全程不破皮、不出血、不针灸、不拔罐、无精油,只需要按照甲方规定的科学饮食配合,早或晚过来手法操作20分钟即可达到快速健康瘦身的效果,并且减肥中途不会向乙方推销任何口服或者变相口服药物和代餐食品。甲方保证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的一日三餐科学饮食搭配、每天到馆早或晚20分钟的前提下,三日内不瘦全额退款,三日内有效减重不退款。”
“二、……若乙方在减肥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而无法继续减肥,甲方有理由不退任何费用。”
“三、……若由于不配合(包括饮食和长时间无故不到店)导致的体重不下降,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能以此作为退款理由。”
“四、乙方在达到了疗程规定的时间和斤数后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收脉,若由于不收脉导致的体重反弹,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疗程结束后,养成定期测量体重习惯,21天保养期每天早晚报体重,不报体重视为放弃售后服务,暴饮暴食不提供售后服务,晚上体重比早上体重超过1.5斤三次不提供售后。如果体重上涨五斤内,乙方应立即到甲方门店接受一次短期免费恢复服务,直到恢复收脉时的体重;如果乙方体重上涨五斤以上而不到门店享受免费包减服务,则视为自动弃约,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合约到此自动终止法律效力。”
“八、……乙方妊娠结束后,需要再减重必须间隔三个月以上,并且需要再交880元的开脉费用,才可减掉其保存斤数。”
“十、如遇特殊原因需要终止训练,按照原价扣除已上课程,支付30%服务费,剩余金额退回。”
(二)具体违法认定情形
1. 关于瘦身效果承诺及退款标准条款:作出绝对化瘦身效果承诺,因体重受人体代谢、水分、排便等多重生理因素影响,短期体重波动属于正常现象,与单次服务无直接唯一因果关系,该条款将自然生理波动绑定服务成效,不当转嫁商家经营风险。且条款未明确“瘦身达标”具体量化标准,约定模糊,极易引发消费争议,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2. 关于消费者身体不适不予退费条款:消费者因身体过敏、脏器不耐受、突发疾病等客观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约的,属于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的情势变化情形。该条款一刀切约定全额不予退费,直接剥夺消费者因客观原因解除合同、返还剩余预付款的法定权利,属于典型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即便消费者因自身基础疾病无法履约的,商家仅可扣除已实际提供服务的费用,剩余未消费款项依法应当退还。
3. 关于消费者不配合不予退款条款:该条款单方无限放大消费者配合义务,将全部体重未达标责任归责于消费者,彻底剥夺消费者主张服务无效、申请退费的法定权利,属于过度加重消费者责任;同时变相规避商家服务不规范、服务效果不达标、手法无效等自身违约风险,免除自身法定服务责任。
4. 关于未收脉导致体重反弹自行担责条款:体重反弹是减重过程中的正常生理现象,该条款将体重反弹全部归责于消费者未完成收脉操作,单方免除商家保障服务效果、提供后续配套服务的法定责任。同时,商家未提前明示收脉操作的必要性、流程标准、权责划分等关键信息,单方设置免责前置条件,属于不合理的格式免责条款。
5. 关于保养期售后服务限制条款:一是设置严苛且不合理的惩罚性规则,消费者轻微未打卡、体重正常小幅波动即被剥夺全部售后服务权利,过度加重消费者责任及限制合法权益。二是“夜间体重较晨间超出1.5斤三次取消售后”的标准,未考虑个体体重波动差异,规则设置缺乏合理性。三是合同解除权为法定权利,商家无权单方设定合约自动终止条件,属于违规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6. 关于妊娠后减重收取开脉费条款:消费者因妊娠暂停服务,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履约中止情形,消费者剩余未消费的减重服务额度,属于依法享有的消费权益。在原有付费服务基础上,商家单方增设880元开脉收费项目,属于无依据强制变相捆绑收费,违背公平交易基本原则。
7. 关于提前终止服务扣费条款:一是约定30%的服务费(违约金)比例过高,显著超出商家实际经营损失,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二是消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