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冬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680945357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塘南大道1068号银三角商贸城住宅区3栋B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7
(2023)赣0121民初7876号
追偿权纠纷
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胡*,杨**,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
南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1
2021-01-21
(2020)赣0102民初55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与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9605.2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11
2020-11-24
(2020)赣0102民初553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12-16
(2020)赣0121执恢231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30
2020-12-21
(2020)赣0121执恢231号之一
民事案件执行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7-30
2020-04-10
(2020)赣0102财保159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8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4-10
2019-12-19
(2019)赣0121执707号之一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7-09
2019-05-22
(2018)赣0102民初76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胡*、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1700.92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9
2018-07-27
(2018)赣0121民初20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与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圣翔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8510.35元
民事案件
9
2018-08-02
2018-06-18
(2018)赣0121执1023号
南昌市毅仲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2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8-04-26
2017-10-11
(2017)赣0103执238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501号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要求企业补报年报,并提供正常经营相关材料,督促当事人若长期停业未经营(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未履行企业年报公示义务或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提供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公示年报信息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对当事人分别出具了当事人税务信息情况,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无申报记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