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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帕旦木·阿木斯林注册资本:3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77UQAB4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巴格日社区4组01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市市监处罚(2026)52号
经查,当事人2026年3月13日将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变更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巴格日社区4组0132号,3月19日、3月23日分别将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巴格日社区4组0132号登记的原吐鲁番市高昌区其拉勒克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4月16日申请办理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4月20日获取食品经营许可。2026年3月13日至4月19日,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情形。2026年3月13日至4月19日期间,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巴格日社区4组0132号地址的学生累计39名;收费标准是680-880元/月(其中保教费440元/月、伙食费12元/天,2周岁以下的孩子每月多收2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截图与3月结算表,3月累计收取学生费用金额18000元,3月13日至4月19日期间39名学生出勤天数共计689天,伙食费用共计8268元。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案中,货值金额8268元,违法所得8268元。 当事人2026年3月13日-4月16日期间使用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的配料中含硫酸铝铵,使用记录为8次使用量16克,其中用于制作包子4次使用量8克;用于制作小油饼4次使用量8克。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包子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明确硫酸铝铵和硫酸铝钾的使用范围:生产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含有“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不包括小麦粉及其制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当事人使用的上述1.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吐市市监案源字〔2026〕81号)及《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证明案件来源及检查依据; 2.2026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4.吐鲁番市高昌区其拉勒克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前的经营情况; 5.2026年4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复配膨1.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吐市市监案源字〔2026〕81号)及《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证明案件来源及检查依据; 2.2026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4.吐鲁番市高昌区其拉勒克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前的经营情况; 5.2026年4月2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制作食品的具体情况;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硫酸铝铵”使用范围页面复印件6张。证明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公司(“硫酸铝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3月份学生考勤表、微信收款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松剂(香甜泡打粉)制作食品的具体情况;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硫酸铝铵”使用范围页面复印件6张。证明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公司(“硫酸铝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3月份学生考勤表、微信收款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食品添加剂系高昌区其拉勒克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采购的,购进单价15元/袋,当事人加工制作的包子提供给学生就
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定处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吐鲁番市高昌区苗苗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超范围使用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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