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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新碶鑫欣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小龙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J63Q47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塘街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北仑新碶鑫欣内科诊所有限公司为一家营利性其他诊所,成立于2021年4月12日。案涉药品“卡马西平片”(国药准字H32021018,产品批号2112232,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从浙江某公司进购,进购数量为2瓶,进购价格为13.62元/瓶,100片/瓶。案涉医疗器械“创口贴”(浙金械备20150022号,生产批号:22040231,生产日期:20220438,失效日期 20250427)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从上述同一供货商进购,进购数量为5盒,进购价格为5元/盒,100片/盒。案涉药品“盐酸地芬尼多片”(国药准字H37022609,产品批号2310002,生产日期231010,有效期至2025.9)为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上述同一供货商进购,进购数量为5盒,进购价格为8.544元/盒,30片/盒。案涉药品“注射用转移因子”(国药准字 H20013105,产品批号231129-4,生产日期20231129,有效期至20251128)为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上述同一供货商进购,进购数量为1盒,进购价格为112.32元/盒,10支/盒。案涉药品“苦参片”(国药准字Z23021752,产品批号 230903,生产日期 20230909,有效期至2025.08)为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从上述同一供货商进购,进数量为10盒,进购价格为5.32元/盒,12片*5板/盒。上述供货商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和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2025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检查时在其药房柜子内查获“盐酸地芬尼多片”(国药准字H37022609,产品批号2310002,生产日期231010,有效期至2025.9)2瓶,30片/瓶,其中1瓶已开封,剩11片;查获“卡马西平片”(国药准字H32021018,产品批号2112232,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1瓶,100片/瓶;查获“苦参片”(国药准字Z23021752,产品批号 230903,生产日期 20230909,有效期至2025.08)1盒,12片*5板/盒;在药品阴凉柜内查获“注射用转移因子”(国药准字 H20013105,产品批号231129-4,生产日期20231129,有效期至20251128)1支,10支/盒。上述药品已超过保质期。在治疗室手推车上查获“创口贴”(浙金械备20150022号,生产批号:22040231,生产日期:20220438,失效日期 20250427)1盒,100片/盒,剩余25片。上述医疗器械已失效。经查,案涉“盐酸地芬尼多片”为当事人放置于药房用于给病人治疗晕车,使用价格为10元/瓶或0.3元/片;案涉“卡马西平片”为当事人放置于药房用于给病人治疗偏头痛,使用价格为0.2元/片;案涉“苦参片”为当事人放置于药房用于给病人消炎,使用价格为10元/盒;案涉“注射用转移因子”为当事人放置于药品阴凉柜用于给病人治疗荨麻疹,使用价格为15元/支;案涉“创口贴”为当事人放置于治疗室手推车用于给病人治疗小外伤,使用价格0.2元/片。
行为一:当事人陈述涉案药品过期后未使用,但现场查获时涉案药品位于该诊所药房及药品阴凉柜内,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药品使用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盐酸地芬尼多片”2瓶(1瓶已开封(剩11片))、“卡马西平片”1瓶、“苦参片”1盒和“注射用转移因子”1支;2、罚款5000元。行为二:当事人陈述涉案医疗器械失效后未使用,但现场查获时涉案药品位于该诊所治疗室手推车上,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创口贴”1盒(剩25片);2、罚款1000元。
6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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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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