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学福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学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2MA8RTQP044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浦城县五一三路89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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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5〕150号
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浦城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开展烟草制品检查。对位于浦城县五一三路894号的浦城县学福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卷烟,具体如下:84mm利群(软红长嘴)0.1条、84mm利群(楼外楼)0.2条、84mm利群(阳光)0.2条、84mm七匹狼(1575)0.1条、75mm利群(夜西湖)0.2条、74mm黄金叶(乐途)0.6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1.3条、84mm大前门(软)0.9条、84mm红梅(软黄)0.4条,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局领导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浦城县莲塘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该店经营者章学福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内待售的烟草制品系从其他店铺零散购进。案发时,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烟草制品具体如下:84mm利群(软红长嘴)0.1条、84mm利群(楼外楼)0.2条、84mm利群(阳光)0.2条、84mm七匹狼(1575)0.1条、75mm利群(夜西湖)0.2条、74mm黄金叶(乐途)0.6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1.3条、84mm大前门(软)0.9条、84mm红梅(软黄)0.4条。
2025年8月13日,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店内待售的卷烟进行真伪检测。依据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真伪鉴别书》的鉴定结论:经鉴别84mm利群(软红长嘴)0.1条、84mm利群(楼外楼)0.2条、84mm利群(阳光)0.2条、84mm七匹狼(1575)0.1条、75mm利群(夜西湖)0.2条、74mm黄金叶(乐途)0.6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1.3条、84mm大前门(软)0.9条、84mm红梅(软黄)0.4条为真品卷烟。依据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店内待售的卷烟价格共计491元,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上述卷烟的实际售价与核价表一致。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将《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真伪鉴别书》与《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核价表示无异议。经统计,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货值金额为491元。当事人属个人经营,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已售出的卷烟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违法经营额采纳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认定违法经营额为491元。本案货值金额491元,无违法所得。
该案现已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章学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情况和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对涉案物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由浦城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真伪鉴别书》与《福建省浦城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卷烟真伪及货值金额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认可。
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店铺规模小,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普通商品和卷烟,涉案卷烟货值金额较小。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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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南平市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