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仁怀市昱铭白酒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宾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CD9J7H5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河滨社区1-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109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名称为“酿仙源”酒无食品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具备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酿仙源(品酱)5件,规格为:1×6×500mL和酿仙源(珍品)5件,规格为:1×6×500mL无标签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被我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对熊兴《询问笔录》1份,证明酿仙源(品酱)5件,规格为:1×6×500mL和酿仙源(珍品)5件,规格为:1×6×500mL是当事人销售的,且货值金额为890元的事实。 4、熊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5、物品图片2张。 6、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仁怀市汉熙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酒检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两款酒所灌装的白酒的生产厂家合法和白酒符合相关检验标准。 7、谢宾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5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1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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