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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欣进牛羊肉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华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JKY3Q5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街康福路10-1号康福路市场1楼38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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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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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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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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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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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184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月21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街康福路10-1号康福路市场1楼38号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 2023年8月8日,当事人从太平洋农贸市场内的武汉市硚口区鹤旺牛羊肉经营部处购进30kg牛肉,购进价格76元/kg,购进总价2280元。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将2.2kg牛肉销售给武汉市辛香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售价90元/kg,总售价198元。武汉市辛香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牛肉于2023年8月8日经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牛肉克仑特罗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1.5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经现场检查及询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运输、销售涉案批次牛肉过程中,存在违法使用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情形。 截至案发,当事人剩余27.8kg涉案牛肉已按90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因其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具体销售去向。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批次牛肉的销售总额为2700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7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开始对上述涉案批次牛肉采取召回措施,截至调查终结,无消费者退回已售商品。 另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牛肉时,查验了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259058711)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对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合格牛肉的事实予以承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牛肉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3.罚款10000元,罚没款总计12700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元整)。
1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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