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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瑶岭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红江注册资本:8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32MABR5WC29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北山片区北山中路与长青路交叉处1楼铺面104-10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河处罚﹝2026﹞21号
经查,2026年4月22日上午,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到河口县老范寨乡老冯寨小组(河口县瑶岭山泉水厂)时,在该水厂机房内发现两台压力容器(储气罐)正在使用,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该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涉案特种设备铭牌上标有产品型号:1.0M3/3.0MPA螺纹,产品编号:ZR243L062,容器类别:II类,容积:1M3,设计压力:3.15M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及《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该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截止2026年5月6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两台特种设备(储气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视频录像以及照片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河市监特令【2026】第0403号)。限期整改时间于2026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毕,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并且逾期未改正。 至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