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陈瑶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福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9MAD4D8W7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锦绣华庭1幢一单元701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4〕180号
2024年03月07日,当事人销售给泰顺县某某有限公司的一批“老姜”产品经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无明确供货商信息,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不符合进货查验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500元(伍佰元整)。2、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叁佰贰拾伍元整),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4825(肆仟捌佰贰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4500.00元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2
泰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mg/kg)实测值0.84,标准指标≤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述两项处罚金额共计3144元(大写:叁仟壹佰肆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