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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恒星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恒成注册资本:10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2076757245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临泾路西段66号双鹤民苑11号楼1-2层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罚﹝2024﹞41号
当事人对维保的兰州新区祥和景苑二期(天基广场)电梯进行维保,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下午16点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维保公司维保的电梯目前处于免保期,而该维保公司对该项目的电梯并未按照要求进入现场进行维保,只是在电梯内进行了刷卡并完成了纸质维保记录本的记录,也未对电梯进行停梯作业,也未进入机房井道对所维保的电梯进行实际检查,存在虚假维保。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对平凉市恒星电梯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2.对平凉市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你单位处以27000元罚款;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27000.00元
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2
(兰新)市监(中川)罚﹝2024﹞42号
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7日对平凉市恒星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使用单位使用的36部电梯只进行纸质维保,编造维保数据,未实质性履行维保主体责任。我局向平凉市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履行企业维保责任,该单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维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当事人均认可。
罚款人民币27000元,上缴国库。
27000.00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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