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静忠 | 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97334744571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1
(2022)京01民终147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
杨**,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01
(2022)京01民终147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14
(2021)京0119民初707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4
2021-06-07
(2021)京0119民初79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5
2021-06-07
(2021)京0119民初79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6
2020-08-17
(2020)京0119民初4786号
合同纠纷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
北京福在朗综合商店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3
2023-03-07
(2022)京0119民初5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立志美丽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28
2022-06-22
(2022)京0119民初24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立志美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0
2022-03-30
(2022)京01民终1478号
健康权纠纷
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0
2021-11-11
(2021)京0119民初7077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杨**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3570.21元
民事案件
5
2021-10-06
2021-06-18
(2021)京0119民初79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杨**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1-20
2019-10-14
(2019)京0119民初91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山营支行与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22
2013-10-13
(2013)延民初字第03505号
劳动争议
杜**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4-22
2013-10-13
(2013)延民初字第03504号
劳动争议
纪**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1-17
2018-09-20
(2018)京0119民初8814号
劳动争议
宋**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7-08
2015-06-25
2015年昌民(知)初字第062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延市监处罚﹝2025﹞788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以13.9元/袋的价格售出了1袋古船自发粉,1.5千克,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6个月。售出时该商品超过保质期(2025年4月10日)17天。当事人出示的进货查验记录显示,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3月20日、4月4日、4月30日,自北京祝氏富安商贸中心购进1.5千克古船自发粉共30袋,购进价格为11元/袋,购进金额为330元。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古船自发粉,且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其他有关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古船自发粉的投诉。本案中货值金额13.9元,违法所得13.9元。 另查明,当事人非首次发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销售的白玉白干超过保质期,因其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三版)》“1.初次违法;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5.危害后果轻微。”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不予立案。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9元;限制从业。
2000.00元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2
京延香水园街道罚字﹝2025﹞010033号
经查,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26号,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本行政机关责令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立即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并记录生活产生和运输情况,经纠正,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当场制定了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无异议。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北京市延庆区香水园街道办事处
2025-07-14
3
京延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以6元/袋的价格从保定顺天恒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380g顺天恒丰粉丝,购进金额是60元。当事人在上述商品的商品价签及小票上将380g顺天恒丰粉丝的名称标为“380克顺天恒丰龙口粉丝”。目前已经都销售完毕,销售价格8.6元/袋,销售金额为86元。我局曾于2023年10月29日,对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不予立案,并对其进行约谈。2024年10月4日,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销售的380g顺天恒丰粉丝依旧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的小购物袋售价0.2元/个,执行标准为GB/T21661-2008,材质为PE-HD02,不可降解。上述塑料购物袋为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安徽格努博尔塑业有限公司购进。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