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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焦进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AYXC79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1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浙0192民初460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2
2026-05-09
(2026)浙0192民初460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3
2026-04-17
(2026)浙0192民初413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4
2026-04-08
(2026)浙0192民初460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5
2026-04-07
(2026)浙0192民初413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6
2025-12-30
(2025)浙0110民初29938号
合同纠纷
洪*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5-12-30
(2025)浙0192民初2343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庄**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8
2025-12-18
(2025)浙0192民初1362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9
2025-12-16
(2025)浙0192民初2279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沈**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10
2025-12-11
(2025)浙0192民初1318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胡**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2-01-13
(2021)鲁0103民初945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11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24
2024-02-22
(2024)浙0603民初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12-23
2022-12-05
(2022)浙01民初734号之二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金铂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04
2022-07-28
(2021)京0491民初36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婧与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10-10
2022-06-06
(2022)鲁1191民初92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卢*、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10-09
2022-09-29
(2022)京04民终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与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8-29
2022-06-15
(2022)闽0921民初5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肖**、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7-19
2022-05-05
(2022)沪0117民初441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陈**与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6-01
2022-04-29
(2022)陕0581民初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5-24
2021-08-31
(2021)鲁0103民初926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贾**、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6﹞31号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0元(贰万元)。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0元(贰万元)。
20000.0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2
杭余市监处罚〔2026〕104号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查检验,糖精钠项目实测值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抽样检测,糖精钠项目实测值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47.35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