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昌吉市金满仁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01MACH689Y4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苗圃村一片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从乌鲁木齐江河市场以40元的价格购买1袋食品级脱氢乙酸钠(1000g),用来加工水煮花生。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加工了3箱添加有脱氢乙酸钠的五香味花生,20袋/箱,500克/袋,共60袋,销售价7元/袋。销售51袋,销售额357元。剩余9袋全部被检验机构拿走抽检使用,每袋价格是5.5元/袋,计49.5元,货值金额406.5元。当事人咨询朋友称食品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后将未使用完的990克脱氢乙酸钠全部扔至厂房后的垃圾箱,之后再未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6.5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