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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库尔干县新世纪一电器专卖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31MA77FDTK1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乔戈里路140附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地市监处罚〔2025〕14号
该批不合格家用可燃气气体探测器于2024年12月10日从乌鲁木齐电话联系进货,进购数量为20个,进货价120元,销售价为140 元,已销售6个,该批不合格气瓶液化气调压器进购数量为10个,进货价为20元,销售价为30元,已销售1个,抽样4个,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170元,因当事人未索取票据,无法追溯源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本局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该批检验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壹佰柒拾元)。 三、处于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合计罚没款3170元(叁仟壹佰柒拾元整)。
3000.00元
塔什库尔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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