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才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2MA5PN2J86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文化站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3
(2026)桂0222民初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
周**
柳城县人民法院
2
2021-12-09
(2021)桂0222民初2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
王**
柳城县人民法院
3
2021-12-09
(2021)桂0222民初2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
姚**
柳城县人民法院
4
2021-12-09
(2021)桂0222民初2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
雷**,罗**
柳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4
2021-12-20
(2021)桂0222民初2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4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1
2021-12-20
(2021)桂0222民初2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2-16
2021-11-20
(2021)桂0222民初2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城县太平镇苗豆树农资经营部、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城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以30元/包的价格从柳州市万益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30包,购进总货值为900元。当事人以4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名称标注为“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总销售额(含已销售和未销售)为1200元。截至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销售出“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5包,销售出的货值为200元,获利是50元,没有销售记录。
“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的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的内容有: 云南助农集团为农助力 助农丰收,全心全意为农业种植服务,☆☆高活性☆☆,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硅钙磷镁型),钙Ca+镁Mg≥20.0%,有效P2O5≥1%,氧化钙Ca0≥30%,二氧化硅Si02≥25%,◇调节土壤酸化,◇改善土壤板结,◇提高作物抗性,◇促进光合作用,植物营养智造专家,净含量:50kg,国家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制,云南福贵磷化工有限公司制造,生产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执行标准:NY/T3830-2021,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993-1377,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4)准字19790号,云南助农发展集团荣誉出品。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的产品外包装反面标注的内容有:助农丰?,为农助力 助农丰收,每一袋肥料都是责任。产品特点: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含有大量硅、钙、镁等中微量元素,能调节营养、改善作物品质。硅是植物体组成的重要营养元素,被国际土壤界列为继氮、磷、钾之后的第四大元素。中量元素肥料既可作肥料提供养分、又可用作土壤调理剂改良土壤。主要功效,中微量元素有利于促进作物的光合作用和叶绿素含量,促进茎叶挺直、作物茎杆的强度,提高抗倒伏能力,令茎秆挺直,有利于密植;提高作物对病虫害的抵抗力,减少各种病虫害的发生,作物体内通气性增强,可预防根系腐烂和早衰、作物烂根病有重要作用。用量用法,适宜作基肥,可单独施用,与农家肥混施效果更佳。可作追肥,应早施、深施;施肥过程应与土壤混合均匀。应根据不同地块土壤的含量,如严重缺硅、钙、镁的土壤可适量多施,而轻度的土壤应少施。每亩可施用75~100公斤。注意事项,可以长期保存,但应存放于干燥处,防雨淋。如受潮结块可粉碎后再追用,仍不失效。
“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的外包装上标注(标明)有“产品特点: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含有大量硅、钙、镁等中微量元素,能调节营养、改善作物品质。”等内容,但未标注(标明)有中量元素钙、镁的含量(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和微量元素硅的含量(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同时,其外包装上标注(标明)大量元素P2O5(磷)的含量(即P2O5≥1%)。不符合《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7.3.4.1“中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标明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4%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和3.8“中量元素肥料 标明了钙、镁、硫中至少一种元素的含量,未标明氮、磷、钾含量的肥料”的规定。
2026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柳城市监限提〔2026〕2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1.其经营的产品名称标注为“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的购进票据、购买合同、付款凭据、入库单或出库单等材料。2.其经营的产品名称标注为“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材料。3.其经营的产品名称标注为“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的票据、合同、会计凭证、出库单、销售台账等材料。4.其经营产品名称标注为“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时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的完税证明或银行扣款凭据;5.已经依法退赔款项的材料;6.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等材料。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二、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
罚没款合计壹佰柒拾元整(¥170.00),罚没款上缴国库。
120.00元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