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通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桑红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3MA1904J41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园艺小区5号楼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字﹝2023﹞100号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通药店,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0月24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10月18日销售的处方药罗红霉素软胶囊;生产日期:2022/11/20;产品批号:0221112;有效期至:2024/10,没有凭处方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建市监改通【2023】50号WH)并给予警告。2023年11月1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抽查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销售的处方药普乐安片;产品批号:221019;生产日期:2022.10.31;有效期至:2025.09,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 2.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4.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7.抽查当事人所销售处方药品的照片及销售单据各二份,证明当事人已销售了处方药。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