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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雄熊水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7GP11MX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凌波市场A-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12日经营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要求≤100μg/kg,检验结果实为425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泥鳅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从安宁范黎水产品店购进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该泥鳅当日共购进4kg,均用于抽样检验,未销售过,进货单价为21元/kg,抽样价格为28元/kg,故货值金额为112元,违法所得为1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抽样的情况; 2.《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的情况; 4.《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泥鳅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情况; 7.《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7组证据共16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整(¥112.00元);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 币叁佰元整(¥300.00元); 3.对未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佰壹拾贰元整(¥412.00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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