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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宏柯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永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76RR39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31-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区医保处字(2023)第1号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采取经参保人同意后,从参保人医保卡内一次或分次刷取一定数额的个人账户金额,并开具虚假购药单据。将刷卡金额留存在参保人名下并转入成该店会员,会员可以一次或分次在该店进行消费,消费范围包括药品、保健品生活用品等。根据已查明证据证实当事人共计骗取医保基金支出共计:83219.55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第一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了虚假购药、虚开费用单据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退回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83219.55元;二、处以四倍罚款,罚款人民币332878.21元;三、暂停克拉玛依宏柯药业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6个月。
332878.21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医疗保障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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