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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铭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050512565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农安县烧锅镇工业区长白路1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6
(2021)吉01民终6309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
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26
(2021)吉01民终6309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7-01
(2020)吉01民终2831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
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2
2021-10-28
(2021)吉01民终6309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吴**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27
2021-04-15
(2020)吉0122民初3076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吴**与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07
2020-07-03
(2020)吉01民终2831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与吴**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25
2017-06-20
(2017)吉0122民初86号
合同纠纷
辽宁雄风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2855.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5〕61号
现已查明,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在2012年底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将辖区内用水用户划分为居民用户及商业用户,居民用户收取水费为每立方米3.5元,商业用户收取水费为每立方米8元,在商业用户中除《关于烧锅镇供水价格通知》(农价字【2013】19号)文件规定的特种用水用户(含:洗浴、桑拿、冲浪、美容、美发、基建、刷车、宾馆、招待所、旅店、饭店)外,还包含如超市、无人车库等公用水用户,并且统一按照特种用水标准收取水费每立方米8元。对公用水用户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格每立方米5元。 该公司商业类型用户共673户,水费收取方式为预存刷卡制,因水费收费系统故障,导致2012年底至2025年5月31日的收费明细丢失,仅保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7日的收费明细,具体收取水费款项、用水量吨数等无法计算。另自2012年底至今,缴费业户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项目的情况,且无法查明变更前后的用水用户类型及用水缴费标准,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截止2025年7月29日,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已将收费系统内多收取的费用主动退回,共回退1762.50元。
经查: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在2012年底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将辖区内用水用户划分为居民用户及商业用户,居民用户收取水费为每立方米3.5元,商业用户收取水费为每立方米8元,在商业用户中除《关于烧锅镇供水价格通知》(农价字【2013】19号)文件规定的特种用水用户(含:洗浴、桑拿、冲浪、美容、美发、基建、刷车、宾馆、招待所、旅店、饭店)外,还包含如超市、无人车库等公用水用户,并且统一按照特种用水标准收取水费每立方米8元。对公用水用户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格每立方米5元。 该公司商业类型用户共673户,水费收取方式为预存刷卡制,因水费收费系统故障,导致2012年底至2025年5月31日的收费明细丢失,仅保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7日的收费明细,具体收取水费款项、用水量吨数等无法计算。另自2012年底至今,缴费业户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项目的情况,且无法查明变更前后的用水用户类型及用水缴费标准,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2025年7月29日,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已将收费系统内多收取的费用主动退回,共回退1762.50元。 当事人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长春鼎源供水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50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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