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北平 | 注册资本:4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8BU2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汪洲河路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03
(2021)鄂9004民初7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2
2021-02-03
(2021)鄂9004民初7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
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马**
仙桃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2
(2024)鄂9004民初83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脑医医院有限公司
孙**
裁判文书
仙桃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4-12-25
(2024)鄂9004民初83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某甲医院有限公司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46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1-09
2024-09-29
(2024)鄂9004执36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与仙桃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07
2024-03-04
(2024)鄂9004民初1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邱**、林某兵甲等与湖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719.76元
民事案件
4
2021-11-19
2021-03-30
(2021)鄂9004民初7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645.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82号
经查,本局在当事人门诊三楼经颅多普勒室(TCD)诊疗区域发现并扣押的过期医用超声耦合剂(批号:20231226),系当事人于2024年1月6日从衡水荣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300支,购进价格1.925元/支,使用价格1.925元/支(未对患者单独收费);本局在当事人门诊三楼住院药房合格品区发现并扣押的过期一次性使用切口牵开保护器(固定器)(批号:23030425),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仙桃市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个,购进价格280元/个,使用价格680元/个;本局在当事人门诊三楼住院药房合格品区发现并扣押的过期一次性使用气管切开导管(有囊型)(批次代码:A30302274),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仙桃市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套,购进价格48元/套,使用价格200元/套。当事人留存有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资质、相关注册/备案材料、购进票据、入库单及领用出库单。经核实,涉案医疗器械在采购入库时均处于有效期内。由于相关使用科室在领用后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检查制度,未及时清理过期医疗器械,导致上述3个品种共6个单位的过期医疗器械与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并呈待使用状态。当事人副院长陈翠华在询问中确认,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在过期后均未实际使用,但因管理疏忽确实存在使用风险,所有过期医疗器械库存已全部被本局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材料及数据,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1961.925元。
当事人使用的病人监护仪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2025年6月,当事人将所有监护仪分批送往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仙桃分院进行检定。根据该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824052054、824052043、824052040、824052037、824052033、824052008、824052006),当事人在住院部五楼、六楼、七楼病区正在使用的7台病人监护仪(心电监护仪),分别因“血氧测量模块无反应”“血压测量模块漏气”“心电部分示值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等结果,被检定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知晓上述检定结果后,虽声称通过自主更换模块部件使设备恢复正常显示,但在未取得复检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继续将上述7台经检定不合格的病人监护仪用于临床工作。至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之日,上述不合格计量器具仍未停止使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批号:20231226)1瓶、一次性使用切口牵开保护器(固定器)(批号:23030425)2个、一次性使用气管切开导管(有囊型)(批次代码:A30302274)3套;2、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30000元罚款;3、对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500元的罚款。罚款合计30500元,上缴国库。
30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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