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益寿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桂萍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3MA18YYM47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林市公司8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林市监处罚﹝2023﹞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因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我局警告,于2023年8月16日我局监管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7月18日至8月16日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5盒。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留存医生处方;2、2023年8月21日,对企业负责人何桂萍所做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3、销售药品的供货票据一份,证明所销售处方药的来源合法;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药品的合法资格;5、投资人何桂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承担完全法律责任;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该企业曾因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过我局警告。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海林市益寿药店曾因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过我局的警告,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逾期未改正,无从重从轻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