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龙江凌桥灰粉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秋林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1324L78556255J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龙门县龙江镇广尾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9
(2021)粤1324民初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南县武当镇中锴石灰厂
龙门县龙江凌桥灰粉厂
龙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环(龙门)罚〔2024〕13号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龙门县龙江凌桥灰粉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厂内地面和生产车间内的设备上粉尘明显,厂界墙上喷淋设施未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年版)》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八条§3.18裁量标准的规定【(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本章罚款未标明详细裁量金额,因龙门县龙江凌桥灰粉厂近两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拟建议对你(单位)进行一般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时,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人民币35,000元】。
35000.00元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