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青冈镇民心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海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90PCG2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青冈县贵福楼1层东5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3号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人称在青冈县青冈镇民心超市所购柑橘C风暴饮料过期,要求依法调查。经局主管领导指派,执法人员立即到该超市进行调查核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涉案柑橘C风暴饮料存在过期问题,但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食品货架上摆放经营的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骨汤三袋鲜2袋,生产日期20230501,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7个月零16天;草原红太阳红油辣汤火锅汤料3袋,生产日期:20231017,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2个月。经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青市监强制〔2024〕121702号)(财务清单2024121702),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涉案商品,为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在青冈县青冈镇孟薇干调商店购进,其中,购进草原红太阳红油辣汤火锅汤料15袋,生产日期20231017,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每袋为6.5元;购进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骨汤三袋鲜15袋,生产日期:20230501,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每袋为9元。上述两种食品销售价格均为每袋10元,至案发时,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骨汤三袋鲜2袋(生产日期20230501,保质期12个月)、草原红太阳红油辣汤火锅汤料3袋(生产日期:20231017,保质期12个月)摆放在货架上待售。根据销售记录显示,至案时,当事人已销售出超过保质期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骨汤三袋鲜1袋,违法所得1元, 剩余超过保质期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骨汤三袋鲜2袋、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骨汤三袋鲜3袋尚未售出。
通过检查核对当事人的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并通过询问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过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青冈县青冈镇民心超市货架上有正在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青冈县青冈镇民心超市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营者史海超及被委托人张万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被委托人配合市场局处理青冈县青冈镇民心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事的权限。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以及过期食品照片4张,证明:青冈县青冈镇民心超市货架上有正在经营的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通知青冈县青冈镇民心超市于2024年12月20日到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草原红太阳麻辣清油火锅汤料骨汤三袋鲜2袋、草原红太阳红油辣汤火锅汤料3袋;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元。
3000.00元
-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