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明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X21196727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两路村10组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1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1998年11月19日登记成立,在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两路村10组96号从事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钢瓶、燃具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在延安拓岳工贸有限公司购进25.435吨液化石油气充装进其储存罐(与原剩余未知具体重量的液化石油气混装储存在一起),该批次25.435吨液化石油气购进价格为141164元,购进前当事人与延安拓岳工贸有限公司签订有《液化气销售合同》,查验了该公司的资质,索取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S-KYHQ20250029ZJ)。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在其站点用上述液化石油气共充装51罐液化石油气,净充装重量为656.14kg。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配送员阳**为当事人客户配送4罐液化石油气,其中2罐为上述2025年6月19日充装批次的液化石油气。2025年6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本局和梁平区公安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在当事人配送员的三轮车里对充装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的2罐液化石油气(气瓶编号分别为:037220193533和037230155938)随机抽取了1瓶(气瓶编号:037220193533、充装重量14.390kg)作为检样和备样,当事人站长刘*全程陪同配合抽样。区公安局民警黄**通过微信向当事人配送员阳**支付了样品费用130元。2025年7月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液化石油气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5-42SH060347),其检验报告附表显示:检测项目铜片腐蚀(40℃,1h)(级),技术指标不大于1,检测结果4a,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铜片腐蚀(40℃,1h)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7月17日,梁平区公安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编号2025-42SH060347),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2025年7月23日,梁平区公安局将当事人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局。至此,当事人2025年6月19日充装的51罐液化石油气已于2025年7月17日全部销售完毕且未追回。另查明,阳**虽是当事人的员工,但当事人未直接向其支付工资,而是让他赚取配送费,当事人销售15kg/罐的液化石油气在市场价格为120元至130元,但当事人实际收到的销售价为105元/罐,另外的15-25元是阳恩才的配送费。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此次销售的涉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共计51罐,货值金额5355元(51罐105元/罐),违法所得为1713.4元(51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13.4元;(二)罚款5500元。罚没款合计7213.4元。
55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梁经信能源罚字﹝2025﹞第1号
2025年4月16日上午,区经信委接匿名举报: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北门菜市场有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液化二甲醚”销售;当日下午,区经济信息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梁平区北门菜市场进行调查并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在北门农贸市场检查发现肉贩区在用燃气为“液化二甲醚”,多数产权为东山、明兴气站,并在肉摊3号桌发现一瓶产权为“中江鸿锋”的“液化二甲醚”(气瓶编号:037235018355),经询问摊主陈云三,该“二甲醚”为明兴气站阳恩才(身份证号码:512224********0852)配送。另在该区域发现明兴气站“二甲醚”(在用)气瓶9瓶。所有使用的摊主均自述为阳恩才配送,且从2023年至今未中断过。后区经济信息委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的配送员阳恩才进行询问,阳恩才如实供述了其在2024年2月至今对北门菜市厂5、6家肉贩进行配送销售“液化二甲醚”。经现场查询,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搬迁新站后,在2024年11月20日至今(2025年4月14日增项“二甲醚”销售)只取得了“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该站在未取得“液化二甲醚”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液化二甲醚”经营活动。
罚款81500,没收违法所得2200
815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07-15
3
梁经信应急罚字﹝2025﹞第1号
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聘请焊工资质人员焊接站外雨棚,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经调查,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邹文波、余先伟、吴华(音)在2025年2月27日进行站外搭建雨棚作业过程中无特种作业相关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的规定。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萬伍仟圆整)的行政罚款。
1500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04-25
4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3)55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平区分局登记成立于1998年11月19日从事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钢瓶、燃具销售经营活动。2020年5月15日经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许可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2018年3月21日开始相继取得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充装人员朱秀群由于跟明兴石油液化气站投资人徐明兴因为相应的补助费(每月200元)没有发放,赌气于2023年1月19日09时46分开始有意支开了当事人充装人员柳源后使用10个液化二甲醚气体钢瓶(绿色)(编号为:037225040397、037225028990、037225040567、037225
040261、037215072858、037225040286,037225029063、037225
040535、037225029419、037225040452)内充装了液化石油气。未按照盛装单一气体气瓶必须专用,单一气体气瓶不得充装与规定不一致气体的要求,更改了气瓶用途。
当事人使用液化二甲醚气体钢瓶(绿色)充装液化石油气体的10个气瓶的行为被当事人充装人员罗丹丹发现并马上进行了制止违规充装气瓶行为,将这10个液化二甲醚钢瓶(绿色)集中放置在当事人站内未销售。当事人于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2月25日检查后立即对液化二甲醚钢瓶(绿色)10瓶进行逐个排空处理,安全隐患已消除。2023年3月2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制做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向当事人投资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使用液化二甲醚气体钢瓶(绿色)充装液化石油气体的行为已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和甘肃聚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液化石油气销售合同》购买液化石油气体,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将购买的液化石油气体2050kg卸载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3LC渝2280140的液化石油气贮罐里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体生产和对外销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该贮罐内库存的250kg液化石油气体中由当事人2023年2月24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5kg/瓶的(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共计1瓶抽样检验(检样样品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支付当事人购样费用130元),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于2023年3月3日出具编号为2023-42SH0205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组分(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和铜片腐蚀(40℃,1h)项目 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依据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2023年3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并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有申请复检权利;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抽样后剩余的235kg液化石油气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成本为6.10元/kg,以8.60元/kg销售给周边乡镇的用户。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250kg,货值金额2150元(250kg×8.60元),获违法所得625元(250kg×【8.60元/kg-6.10元/kg】)。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46450.00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