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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四海水果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民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30MA0HB0T31Q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沁县定昌镇育才街1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县市监处[2023]262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发现以上食品过期未及时下架处理,本人知道过期而未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以上3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沁县四海水果店日常监督检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该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2、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针对沁县四海水果店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扣押清单各一份,证明了沁县四海水果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格和数量。 3、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沁县四海水果店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做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4、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一张,证明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分别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认可。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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