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新时光灯饰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春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BMLUL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安商城8A幢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18
2017-01-19
(2017)浙0185执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安新时光灯饰商行、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445.00元
执行案件
2
2016-11-23
2016-11-23
(2016)浙0185民初2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安新时光灯饰商行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234号
2025年4月15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安商城8A幢101号的杭州临安新时光灯饰商行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深圳市索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4W功率云雀系列平板灯5件、24W功率繁象系列全光谱磁吸灯8件,以上灯具均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记。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销售单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371001000110)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ST20301101055-J)。经核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371001000110)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认证委托人为江门市亿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深圳市索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ST20301101055-J)在检测机构东莞市信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s: //www.tst-test.com/上查询,未查询到数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杭临市监限提〔2025〕1-0415-2号)要求15日内提供上述灯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规定日期内当事人未能提供。2025 年5月27 日,本局对杭州临安新时光灯饰商行经营者方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据经营者方某某陈述,上述24W功率云雀系列平板灯和24W功率繁象系列全光谱磁吸灯是2024年10月5从一名自称为深圳市索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推销员的人员处购进,24W功率云雀系列平板灯进购10件,进购单价为:8.5元/件,已销售3件,售价11.5元/件,有2件自用消耗掉;24W功率繁象系列全光谱磁吸灯进购10件,进购单价为:9.7元/件,已销售2件,售价为:13.5元/件,故本案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16.6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材料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情况;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一份,检测机构东莞市信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s: //www.tst-test.com/上《检测报告》查询结果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灯具未经强制性认证和未经过第三方检测检验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进购单据复印件一份,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购的灯具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的情况;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灯具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杭临市监限提〔2025〕1-0415-2号)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未能提供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应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低(250元),且违法所得较少(16.6元),依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十八条之规定,符合裁量细则中属于轻微的标准;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依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十八条之规定,符合裁量细则中属于严重的标准。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单位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5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6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6.6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25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