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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程龙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细龙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8D719X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独城镇阳光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30
2022-03-02
(2021)赣0983民初6838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程龙物流有限公司、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71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城综立通字﹝2024﹞01080003号
当事人高安市程龙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苏义峰,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10时驾驶公司车辆赣CAN603重型自卸货车从山前街道江滨大道百胜村鸡母岩砂石堆放处运输砂石至鸡母岩建德码头,但车辆赣CAN603在运输砂石途中未开启密闭装置也未用其他防护设施完全包裹住车辆后斗,属于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高安市程龙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砂石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但并未造成扬尘污染和出现遗撒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福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订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轻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的;有密闭措施但未采取密闭造成轻微遗撒的;有采用密闭措施但因密闭措施破损造成轻微遗撒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可知高安市程龙物流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符合“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的”且并未造成扬尘污染和出现遗撒情形。同意对当事人高安市程龙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福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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