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康泰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书芳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MA40BT0W5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密市岳村镇中王庙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5﹞87号
经查,该厂生产2025年3月25日批次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90件,出厂价9.6元/件,24瓶/件,0.4元/瓶,于2025年3月28日销售到乔小东处(新密市硕创百货商行)40件,货值384元,销售到新密市岳村镇瑞锋冷饮店50件,货值480元,货值金额共计864元。当事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于2025年6月10日向我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其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2025年3月25日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5件,共120瓶,未收到有饮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当事人在我局送达报告后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程序持有异议,于2025年5月16日向组织抽样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当事人异议理由为: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接到销售商通知,其生产的2025年3月25日生产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2025年3月6日生产的康泰砂糖橘风味饮料、2025年3月6日生产的康泰苹果风味饮料在新密市金盛翔百货商店被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其为保证自身产品的质量,于2025年4月10日18时在新密市金盛翔百货商店购买了被抽样产品各6瓶,送至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4月18日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其被抽样的同批次2025年3月25日生产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2025年3月6日生产的康泰砂糖橘风味饮料、2025年3月6日生产的康泰苹果风味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均为合格的,因此其对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有异议;当事人根据我局送达的现场抽样照片显示,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4月10日在新密市大隗镇的新密市金盛翔百货商店进行抽样,抽样付款记录显示抽样饮料4种,有3种分别为其2025年3月25日生产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2025年3月6日生产的康泰砂糖橘风味饮料、2025年3月6日生产的康泰苹果风味饮料。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当事人认为本次抽样明显违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予以区别对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3日受理了当事人的异议,于2025年7月7日出具异议结果,不认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鉴于本案出现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送检和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结果不一致,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该厂2025年3月25日批次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留样取样6瓶、召回的2025年3月25日批次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取样6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7月17日,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WSP2507-417-001)显示2025年3月25日批次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留样),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符合要求、《检验报告》(编号WSP2507-417-002)显示2025年3月25日批次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召回),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经当事人分析,不合格原因为其生产涉案批次产品与上一次生产间隔10天,其履行了生产时对灌装设备的清洗消杀步骤,但未对不连续生产状态下的饮料灌装管道增加冲洗消杀次数,致使管道滋生菌落未彻底消杀,造成灌装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 综上,涉案2025年3月25日批次的鑫合源白桃风味饮料经不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SW2025040532)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项目合格、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2025年5月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SY2025025194)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2025年7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WSP2507-417-001、WSP2507-417-002),留样及召回样品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项目合格,经对上述报告进行综合对比,并结合当事人分析的不合格原因,证实涉案批次产品非全部为不合格产品,现有证据证实涉案被抽样10瓶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销售价0.4元/瓶,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4元;二、处20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罚款款20004元。
20004.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2
郑市监处罚﹝2023﹞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3040元;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0-12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