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天力恒钢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303718757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号武汉华中江南木材综合大市场8号楼栋1层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09
(2022)津0116执异591号
执行异议
武汉市中天力恒钢索有限公司
任**,徐**,天津安吉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3
2021-09-13
(2021)津03民终6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安吉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天力恒钢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1
2021-06-01
(2021)津0319民初33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中天力恒钢索有限公司与天津安吉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37号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光通科技园(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2号)场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A22898(24),设备代码:51104201012024020469)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无证驾驶。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市监责改〔2025〕10-3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驾驶叉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与武汉市武物储运有限公司(武汉光通科技园所属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2号(原395号)武物储运有限公司货场1区-6场地”作为仓库场地,主要进行货物的存储和转运。
现查明,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在上述科技园区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鄂A22898(24)的叉车搬运货物时,其叉车司机黎凯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该叉车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4201012024020469,产品型号:CPC37,额定起重量:3700kg,自重:4850kg,配置号:QC;产品编号:020379G4888;生产企业: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叉车产权为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使用管理 5.1.4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的规定要求。
另查明,上述叉车于2024年02月02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当事人陈述,叉车日常作业由取得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司机黎波负责,2025年8月13日检查当天,叉车司机黎波不在,黎凯临时驾驶叉车帮忙搬运货物。...[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