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方广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090822488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107国道南M3立方城·武汉医药研发创业城7栋1单元16层04室-4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63号
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从湖北米尔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车用尿素溶液(规格型号:10kg/桶)200桶,购进单价为15元,购进金额共3000元,售出52桶(含抽样两桶),其中50桶为批发销售,批发销售单价为20元,抽样两桶为零售单价,零售单价为35元,上述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共1070元。当事人保留了上述涉案产品的购买订单、湖北米尔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查验了上述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信息。2025年7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四方广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车用尿素溶液(规格型号:10kg/桶)实施了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HG202502332)结论: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标准,依据《湖北省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中规定“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指其获取的利润。因2025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25日将该批次剩余产品退回,无剩余存货,经核算,当事人销售车用尿素溶液(规格型号:10kg/桶)违法所得为290元,货值金额为6250元。截至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25日将上述涉案同批次产品退回,现场已无存货,故无可没收的涉案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125元;2、没收违法所得290元,合计罚没款3415元。
3125.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