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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力红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恒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021MA73HYUH8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驿马镇儒林社区维七路38号1栋商铺10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城烟处﹝2024年﹞第16号
2024年5月15日10时6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马海明(执法证号:28100252006)、马腾飞(执法证号:28100252010)等一行3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对庆城县驿马镇儒林村的力红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李恒旭在现场。当事人李恒旭在该地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021101917,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房间内发现有异常卷烟:品牌(芙蓉王(硬细支))数量(1.00条),品牌(兰州(硬精品))数量(9.00条),品牌(兰州(硬珍品细支))数量(10.00条)等,共计24个品牌102.0条卷烟。该批卷烟条盒具有卷烟喷码与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的特征,无挤压、水湿、霉变等现象。因当事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能够证明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手续及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庆城烟存通字[2024]第16号)。本案于2024年5月15日批准立案,经调查,本案当事人李恒旭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021101917,经营地址位于庆城县驿马镇儒林村,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7日,案发时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法有效。当事人李恒旭从庆阳市烟草公司合法购进的卷烟后16位激光喷码应为“QYYC621021101917”,但本案查获卷烟全部与其不符,后16位激光喷码为“QYYC621021101852、QYYC621021102446”等。该批卷烟外观包装周正,印刷清晰与真品卷烟特征相符,应认定为真品卷烟。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案当事人李恒旭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称该批卷烟是他跑车时从附近其他持证户商店略低于零售价购进的。当事人供述的卷烟价格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采信。故本案查获的卷烟价格按照甘烟办综〔2024〕1号文件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2024年第1期)中的全省统一批发价进行核价,合计总金额为11161.76元。因其尚未销售便被我局全部查获,无违法所得,故本案总进货金额为11161.76元。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恒旭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的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李恒旭按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161.76元处以10%的罚款,罚款金额:1116.18元。
1116.18元
庆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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