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亿泰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晓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JM5XT2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三期商铺白浒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7
(2023)鄂0192民初1624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亿泰商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84号
经查,举报人于2023年9月1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2瓶“52度天之蓝白酒”,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2031803,批号2880221,单价370元/瓶;2瓶“15年赖茅白酒”,外包装标示厂名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单价700元/瓶,共计支付货款2140元。2023年9月10日举报人再次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3箱赖茅白酒(每箱6瓶共计18瓶,700元/瓶),外包装标示厂名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支付货款12600元。
经“天之蓝”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2瓶52度天之蓝白酒进行辨认,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并复函反馈核查情况:“经查询贵州省市场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未在我辖区登记注册”。另本局联系“赖茅”的商标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赖茅白酒进行了辨认,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涉案52度天之蓝白酒,是该店负责人乔晓军从个人手中回收的,回收价格为240元每瓶,收酒时通过现金交易,未核验卖酒人员的身份信息,未制作进货台账,现无法联系售卖天之蓝白酒的人员。涉案赖茅白酒是该店负责人妻子苗美林通过微信从自称“贵州国台”的销售人员采购的。在进购涉案赖茅白酒时,苗美林仅在微信中询问了酒的质量是否合格,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供货商资质、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等。
当事人两次共计售出2瓶52度天之蓝白酒,20瓶赖茅白酒,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瓶天之蓝白酒740元;20瓶赖茅白酒14000元,合计14740元,故违法所得为14740元。在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将举报人购买涉案产品的费用1474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予以退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白酒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签虚假的赖茅白酒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4500元。
针对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因当事人已全额退还给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