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高长平日用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亚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NHPQPX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8标段3楼31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4〕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从昆明汇强包装有限公司以人民币0.06元/个和0.07元/个的价格共购进了两种规格型号(即:520×(360+85)×0.025mm和540×(360+150)×0.025mm)的塑料购物袋3600个,进货金额共计234元。尔后,堆放在当事人位于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8标段3楼3138号商铺内对外销售。2023年12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商铺内待售的上述两种规格型号的塑料购物袋进行了抽检。抽检单位在抽检时分别以人民币0.08元/个和0.1元/个的价格购买了上述两种规格型号的塑料购物袋76个和72个作为检样,另76个和72个作为备样品留存在当事人店内暂为保管(注:未购买)。直到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商铺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执法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上述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分别以人民币0.08元/个和0.1元/个的价格全部售出。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案件承办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塑料购物袋的全部货值金额应为人民币332元,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6.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32元;二、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塑料购物袋148个;三、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5倍(即:人民币498元)的罚款。
498.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