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酒点半酒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学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7DJYBW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明珠中央广场项目B区三层B5b-3-(1-4)、B5b-3-(1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甸市监处[2025]060006号
经查,2025年2月14日晚9点至10点之间,未成年人杨莎莎(16岁)通过朋友罗晓晓(成年人)带领下到罗甸县酒点半酒吧消费,在场人员共7人,除杨莎莎(16岁),其余人在罗甸县公安局现场检查身份信息后均为成年人,随杨莎莎(16岁)被公安机关检查带走。
另查,2025年2月14日晚,杨莎莎(16岁)与其朋友罗晓晓(成年人)在进入酒吧过程中当事人未核实身份信息,进入酒吧后在P18卡座消费,期间当事人也未有服务员来核查有关信息,直至公安机关将其带走,杨莎莎(16岁)与其朋友罗晓晓(成年人)在进入酒吧时,卡座上已有酒待饮,通过询问杨莎莎(16岁),其当天的饮的酒均不是她购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未成年人杨莎莎的调查笔录1份,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甸县酒点半酒吧法人张学宝询问笔录1份、未成年人杨莎莎在罗甸县酒点半酒吧P18卡座场所内的图片1张,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3.未成年人杨莎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该女生属于未成年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酒点半酒吧工作群微信截图8张,罗甸县酒点半门头及室内张贴宣传字体2张,证明当事人有防范未成年人进入的整改措施的事实。
警告#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