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1MA6KE5110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大型施工机械服务中心场地A区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4
(2024)川1824民初5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石棉县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公司,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
石棉县人民法院
2
2022-02-17
(2021)渝0106民初3720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陆*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1-11-26
(2021)云2601民初504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
普**
文山市人民法院
4
2021-08-17
(2021)云2627民初3037、30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王**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
广南县人民法院
5
2021-01-28
(2021)云2601民初1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刘**,高**,高**
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杨**
文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30
(2024)云2601民初7750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
黎**
裁判文书
文山市人民法院
2
2024-11-07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
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山市人民法院
3
2022-03-06
(2021)云2601民初504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
普**
裁判文书
文山市人民法院
4
2021-09-09
(2021)云2601民初504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
普**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8
2021-10-29
(2021)云2624民初96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梁**、邓**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6
2021-07-27
(2021)云2601民初5050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与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税一稽罚﹝2024﹞38号
以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
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管理费和保险佣金收入,将不属于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造成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290,026.35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序号第38项违法行为(代码501)第二档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采用虚增进项的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情节严重,对你单位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处以骗取留抵退税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90,026.35元。
290026.35元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9-14
2
粤江开交罚﹝2024﹞00301号
经查实,2023年06月29日23时00分,文山博厚经贸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驾驶云H35999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蚬冈到海宴方向超限行驶,途经中和路(中和路 K63+216),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22.593吨(超限4.593吨),轴数是2轴,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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