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瑞松 | 注册资本:6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W61ER2P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延伸段60号金泰新理城3期东门商铺6-3020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7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陕西西煤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顾**,崔**,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2
(2025)宁018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马*,崔**,顾**
灵武市人民法院
3
2025-07-31
(2025)宁0181民初4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宸恒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4
2025-02-26
(2024)陕0113民初366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聚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5
2025-02-26
(2024)陕0113民初366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鑫强盛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6
2024-10-28
(2024)苏1302民初6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宿迁市富祥隆供应链有限公司
顾**,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崔**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4-10-09
(2024)苏1302民初6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宿迁市富祥隆供应链有限公司
顾**,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崔**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4-07-15
(2024)宁0181民初2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9
2024-05-20
(2024)陕01民终8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西煤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5-07
(2024)宁0181民初2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7
(2025)宁0181民初983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崔继峰;顾瑞松;马悦
裁判文书
灵武市人民法院
2
2025-11-24
(2025)宁018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顾瑞松;,崔继峰;马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灵武市人民法院
3
2025-10-14
(2025)宁0181执异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顾**,崔**,马*
执行文书、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4
2025-09-09
(2025)宁0181执6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5
2025-09-05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盛锦龙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6
2025-08-08
(2025)宁0181民初4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宸恒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灵武市人民法院
7
2025-06-13
(2025)宁0181民初4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宸恒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灵武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5-23
(2025)陕民申10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西煤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8
2024-11-04
(2024)陕0103民初123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创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智久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241号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取得余佳提供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开具的18份(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64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柴油*0号车用柴油(V1),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就其中414,623.30元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之外的检查期间,在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暂未发现有如上接受此类发票情况。 上述18份(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在你单位2023年1月17日的凭证号为:记-043-1/1和2024年1月31日的凭证号为:记-129-1/1的记账凭证中发现你单位取得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分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6月10日、8月26日、8月30日、10月11日、10月13日)、2023年(2月11日、2月13日、2月14日)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于2022年(5月5日、6月1日、8月25日、8月28日、10月8日、10月15日)、2023年(2月10日、2月13日、2月15日)等2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36520021,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 11434362,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52164251,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22074362,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52198741,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35414785,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36520021,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22074362,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52198741,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52152205,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11434362,发票代码064001950407、发票号码63154241,发票代码064002250407、发票号码21001240,发票代码064002250407、发票号码02331024,发票代码064002250407、发票号码02132204,发票代码064002250407、发票号码62441201,发票代码064002250407、发票号码52141241,发票代码064002250407、发票号码3022101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柴油*0号车用柴油(V1),金额合计640,000.00元。 你单位账载记录如下:2023年1月17日凭证号:记-043号-1/1,借:管理费用-宁夏办事处414,623.30元,销售费用-差旅费13,212.71元,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79,34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5.29元,贷:银行存款-建设银行507,441.30元;2024年1月31日凭证号:记-129-1/1,借:管理费用-宁夏办事处210,000.00元,贷:其他应收款-顾瑞松90,000.00元,预付账款-其他120,000.00元。 检查组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上述“18份(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系统中均显示:“未查询到发票信息”。 (二)资金流检查发现问题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法人顾瑞松与余佳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检查组对你单位法人顾瑞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银行账号:6217004220019679095)2022年交易流水进行检查,对给供货商(余佳)(银行账号:6227004479030646249)转款记录逐一核实,发现转款10次,合计金额716,082.00元,余佳开具了640000.00元的发票,转款差额部分76018.00元还未开具发票。该款项是该企业法人顾瑞松与余佳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并未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分公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法人顾瑞松表示,当时自己不在加油的现场,双方未签购销合同,目前已无法联系到余佳本人。
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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