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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锦泰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胜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3MA2E5604X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余西村余山头10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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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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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烟处[2024]第8号
2023年12 月9日,我局依法在武义县熟溪街道余西村余山头100号,从当事人许秀平经营的武义县锦泰超市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共计1个品种1条。具体品种数量为:双喜(软经典)1条。检查时当事人在场。因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许秀平系浙江省武义县人,在武义县熟溪街道余西村余山头100号从事个体经营。被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商店内,从上门推销人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双喜(软经典)1条,用于其经营的武义县锦泰超市内销售,违法进货总额计100元。截止被查获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另据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7月24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我局依法提取的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武义县熟溪街道余西村余山头100号从事个体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二、我局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查获的卷烟实物:证实了2023年12月9日,我局依法在武义县熟溪街道余西村余山头100号,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共计1条违法卷烟的事实,记录了案件查处的过程。三、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四、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从违法渠道购进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用于店内销售的事实。 五、我局依法提取的文号为“武烟处[2023]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当事人曾于2023年7月24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综上所述,当事人为牟取不当利益,从违法渠道购进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武烟处告[2024]第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1月2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武烟处告[2024]第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从违法渠道购进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的非法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双喜(软经典)1条予以公开销毁(其中0.2条已质检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行为。
0.00元
武义县烟草专卖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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