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佳璐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阳来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4MA4EH2GK0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商务中心1栋1层6商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4〕3号
经查明,当事人蔡甸区佳璐副食经营部(阳来吉)于2023月11日20日从上门推销“梦之蓝”及“天之蓝”白酒的人手中以2000元/箱(5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 “梦之蓝”(M6+)52°白酒(550ml)1箱(4瓶/箱),以1200元/箱(3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梦之蓝”(水晶版M3)52°白酒(550ml)6瓶(4瓶/箱),以2000元/箱(5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梦之蓝”(M6)52°白酒(500ml)1箱(4瓶/箱),以1380元/箱(23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天之蓝”52°白酒(480ml)8瓶(6瓶/箱),以800元/箱(2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天之蓝”46°白酒(500ml)1箱(4瓶/箱)。2023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一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涉嫌假冒侵权的“梦之蓝”(M6+)52°白酒(550ML)4瓶、“梦之蓝”(水晶版M3) 52°白酒(550ML)5瓶、“梦之蓝”(M6)52°白酒(500ML)3瓶、“天之蓝”52°白酒(480ML)7瓶、“天之蓝”46°白酒(500ML)1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梦之蓝”及“天之蓝”白酒属于假冒该公司的产品。至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以5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梦之蓝”(水晶版M3)52°白酒(550ml) 1瓶,以7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梦之蓝”(M6)52°白酒(500ml) 1瓶,以38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天之蓝”52°白酒(480ml)1瓶,以3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天之蓝”46°白酒(500ml)3瓶,“梦之蓝”(M6+)52°白酒(550ml)的销售价格是750元/瓶,没有销售。当事人购销上述“梦之蓝”及“天之蓝”白酒没有票据,没有账目、记录,不能证明该项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经营额共计13740元,获利1100元。
另查明,“梦之蓝”商标注册证:第1317666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 33类:烈酒(饮料)等,商标注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止。“天之蓝”商标注册证:第46627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 33类:酒(饮料)等,商标注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专用权的 “梦之蓝”(M6+)52°白酒(550ML)4瓶、“梦之蓝”(水晶版M3) 52°白酒(550ML)5瓶、“梦之蓝”(M6)52°白酒(500ML)3瓶、“天之蓝”52°白酒(480ML)7瓶、“天之蓝”46°白酒(500ML)1瓶;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3.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